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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永康市新能达节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陈晓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新能达节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陈晓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1849号原告永康市新能达节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026号2至3层。法定代表人徐雄文。被告陈晓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新能达节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新能达节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新能达节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新能达节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新能达节能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琦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琳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