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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刘帮柱与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恒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新华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86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恒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刘帮柱,广州市花都新华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8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崔浩江。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恒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黄瑞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帮柱,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代理人:蔡磊,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启斌,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新华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彭磷基。上诉人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恒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分别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4民初617号、6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617号民事裁定是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广州恒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617-2号民事裁定是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丽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