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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民终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恒果,新疆大阳谷电缆有限公司与李艳芳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大阳谷电缆有限公司,李恒果,李艳芳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1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大阳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恒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瑜,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恒果,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委托代理人:张瑜,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芳,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赵新梅,新疆臻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桂华,新疆臻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新疆大阳谷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阳谷公司)、李恒果因与被上诉人李艳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大阳谷公司、李恒果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本案中大阳谷公司、李恒果与李艳芳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因该协议书的效力直接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故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丁勇审判员  何新审判员  谢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