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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1执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家乐村级服务部博乐市067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叶广才,董庆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家乐村级服务部博乐市067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叶广才,董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保24号原告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家乐村级服务部博乐市067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友好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被告叶广才,男,45岁。被告董庆海,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家乐村级服务部博乐市067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叶广才,董庆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家乐村级服务部博乐市067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叶广才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家乐村级服务部博乐市067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叶广才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娜提古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文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