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民初13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运泽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德庆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3406号原告上海运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袁国锋,总经理。被告上海德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庆林,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运泽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德庆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运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运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梦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