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交初字第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杜海英、杜芳等与孙兆恩、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英,杜芳,张桂贞,孙兆恩,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703号之一原告杜海英。系死者杜崇民之女。原告杜芳。系死者杜崇民之女。原告张桂贞。系死者杜崇民之妻。被告孙兆恩。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东街10298号,代表人潘保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416号。代表人郑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海英、杜芳、张桂贞诉被告孙兆恩、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了(2015)坊交初字第7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告孙兆恩驾驶的鲁G号牌红旗牌小型轿车一辆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的事故停车场,现因该案已经结案,且被告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孙兆恩驾驶的鲁G号牌红旗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玉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