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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刑更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明强假释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744号罪犯李明强,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生,小学文化程度,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三监区服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通刑初字第367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明强犯非法经营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明强等同案被告人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二中刑终字第2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李明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李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李明强在一审判决时已将罚金一万元予以缴纳。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安庆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李明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李明强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临泉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李明强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1)通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明强已将罚金一万元予以缴纳。本院认为,罪犯李明强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经李明强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李明强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庆华审 判 员  程 非代理审判员  江 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