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贵友与陈灵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友,陈灵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1315号原告陈贵友,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刘晓婷,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灵枝,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友诉被告陈灵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诉讼费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碧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