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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贵友与陈灵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友,陈灵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1315号原告陈贵友,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刘晓婷,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灵枝,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友诉被告陈灵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诉讼费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碧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