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6民初字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历成德、蒋建福诉被告熊百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成德,蒋建福,熊百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6民初字287号原告历成德,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原告蒋建福,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强,扎鲁特旗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熊百中,男,个体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其它身份信息不详。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历成德、蒋建福诉被告熊百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宝君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历成德、蒋建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百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历成德、蒋建福诉称,2015年被告熊百中承建通辽市龙源绿美化工有限公司鲁北镇工业园区厂区围墙工程。当年8月份,被告熊百中雇用二原告做底梁支模工程。当时约定日工资为260元,半月结算一次。工程于2015年9月2日完成,被告熊百中欠二原告共6700元的工钱,其中欠原告历成德3580元,欠原告蒋建福3120元。此款被告熊百中于2015年12月4日只给出具一枚欠据之后借种种理由推托不付。无奈,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熊百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被告熊百中承建通辽市龙源绿美化工有限公司鲁北镇工业园区厂区围墙工程,雇用二原告务工。完工后欠二原告共6700元的工钱,其中欠原告历成德3580元,欠原告蒋建福3120元。此款拖欠至今。原告历成德、蒋建福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一枚由被告熊百中出具的欠据。经审查核实,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熊百中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未提出异议,且经本院传票传唤亦拒不到庭应诉,视为用自己的行为放弃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历成德、蒋建福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由被告熊百中出具的一枚欠据加以证明,从而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67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熊百中应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百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历成德、蒋建福共6700元,其中偿付原告历成德3580元,偿付原告蒋建福31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熊百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宝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图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