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辖终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镇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镇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辖终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花园金都南区。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甄冬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长安镇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蔡霭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东明,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9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是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花园南区二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应移送给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镇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案涉《购销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如协商和调解无效,任一方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注明合同签订地点为“东莞市长安镇”。该协议管辖条款并未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条款。由于东莞市长安镇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