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姬立鹏与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海波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立鹏,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180号申请执行人姬立鹏。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被执行人黄海波。法定代表人杜益锋,董事长。本院执行的姬立鹏申请执行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海波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150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