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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谷某某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39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谷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谷某某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谷某某应偿还申请人刘某某75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谷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安执字第13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