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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春影与长春市英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影,长春市英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影,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长春市英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二道区远大大街3076号。法定代表人:李胜江,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春影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英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二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