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4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盛夏与钟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夏,钟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947号之一原告:盛夏。被告:钟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夏诉被告钟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钟伟须以公告方式送达,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5)杭余民初字第494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原告盛夏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盛夏接到本院诉讼费用交纳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盛夏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盛夏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薛一敏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