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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x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81刑初5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男,汉族。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江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同江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赵x在其居住的同江市建兴家园小区2单元603室内,容留史xx、白x、闫xx等人吸食毒品。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赵x被公安机关在同江市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件登记表、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史xx、白x、闫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x供述与辩解,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赵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金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祺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