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公萍与刘鲜雅、尚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公萍,刘鲜雅,尚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949号原告陈公萍,女,汉族。被告刘鲜雅,男,汉族。被告尚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公萍与被告刘鲜雅、尚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3日,原告陈公萍以与二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公萍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公萍撤回对被告刘鲜雅、尚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公萍负担。审判员 李 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恩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