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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苏伯奎、苏东妹与陈朋飞、杨媛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伯奎,苏东妹,陈朋飞,杨媛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214号原告苏伯奎,系死者单秀珍丈夫。原告苏东妹,系死者单秀珍之女。被告陈朋飞。委托代理人张晓飞,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媛媛。委托代理人刘万飞,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住址:如皋市影剧院西大门南侧。负责人杭克家,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媛媛,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单秀珍与陈朋飞、杨媛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单秀珍于2016年3月31日死亡。经本院通知询问,单秀珍的法定继承人苏伯奎、苏东妹明确表示参加本案诉讼,因需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告苏伯奎、苏东妹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伯奎、苏东妹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伯奎、苏东妹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苏伯奎、苏东妹负担。审 判 长  章 杰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人民陪审员  曹刘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丽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