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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执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熊成金与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白鹤湖大道工程项目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成金,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白鹤湖大道工程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保29号原告:熊成金,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贵溪市。被告: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39716-7法定代表人:于秋生住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岭自治县。被告: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白鹤湖大道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李春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成金与被告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白鹤湖大道工程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成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白鹤湖大道工程项��部的银行存款14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熊成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顺利审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浩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白鹤湖大道工程项目部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整;二、在冻结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甘云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定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