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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9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旭升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州海帆建筑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旭升贸易有限公司,郑州海帆建筑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9837号原告河南省旭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升,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软霞,河南迅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海帆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爱枝。原告河南省旭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海帆建筑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素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