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邴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110号原告:邴某某,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蔡衍文,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刘晓龙,吉林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邴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病情恶化、行动不便、经济拮据、无力起诉及需补足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邴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