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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邴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110号原告:邴某某,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蔡衍文,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刘晓龙,吉林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邴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病情恶化、行动不便、经济拮据、无力起诉及需补足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邴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