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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1025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