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4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罗小勇与罗晨豪、阮官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勇,罗晨豪,阮官方,阮佳丽,黄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1046号原告:罗小勇(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委托代理人:罗永华,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晨豪。被告:阮官方。被告:阮佳丽。被告:黄普。原告罗小勇为与被告罗晨豪、阮官方、阮佳丽、黄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罗晨豪、阮官方、阮佳丽归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及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1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二、被告黄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后,原告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阮官方所有的牌号为浙J×××××的奔驰牌小型轿车的产权进行诉讼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浙1004民初1046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小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罗小勇委托代理人罗永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晨豪、阮官方、阮佳丽、黄普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查明,2015年5月11日,被告罗晨豪、阮官方经被告黄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共同向原告罗小勇借款人民币27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8%,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9月8日;因借款人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相关的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到期或终止后两年。借款到期后,被告罗晨豪、阮官方未予以偿还,被告黄普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另,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3000元。另查明,被告阮官方与被告阮佳丽于2006年11月9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阮官方与被告阮佳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晨豪、阮官方、阮佳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小勇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元及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并赔偿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3000元。二、被告黄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27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70元,共计人民币3545元,由被告罗晨豪、阮官方、阮佳丽负担,被告黄普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50元,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仁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