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7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清秀与被执行人田学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秀,田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7执51-1号申请执行人杨清秀,女,生于1984年10月5日,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被执行人田学红,男,生于1976年7月30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清秀与被执行人田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田学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田学红有车牌号为鄂Q4W6**吉利牌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田学红所有的车牌号为鄂Q4W6**吉利牌小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田学红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田学红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田学红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张明勇人民陪审员 金传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向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