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洪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民初1045号原告洪某。委托代理人姚燕军,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甲。原告洪某为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何淑斐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及委托代理人姚燕军、被告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4月在工厂打工时认识,××××年××月××日在兰溪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何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为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在2013年11月因为与被告争吵而离家外出打工并且一直居住在工厂宿舍,至今双方未在一起生活,分居已满两年。2015年3月31日原告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金兰黄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之后原告未曾与被告有过任何联系。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因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被告生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3、劳动合同一份,拟证明原告从2013年9月10日开始在浙江兰棉纺织有限公司工作并一直居住在公司宿舍,双方分居的事实;4、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第一次起诉离婚到现在已经超过6个月以及法院已经认定双方从2013年11月起开始分居的事实。被告何某甲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的,不可能没有感情基础。原告出走并不是因为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不合,主要原因是原告跟被告家人争吵,说被告不帮原告。双方还是有感情的,原被告平时有电话联系;被告在正月还去原告家拜年;原告接女儿出去玩,被告会到原告厂里或其他地方去接回来,有时候被告也会送女儿过去。女儿看电视时经常会想妈妈,考虑到女儿还小,为有利于女儿的成长,被告希望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被告何某甲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因被告何某甲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在2013年11月份离家出走,之后原告还按照习俗在冬至前一晚回家住宿。本院认为,劳动合同只能证明原告与浙江兰棉纺织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与原被告是否分居并无必然联系,而且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原告在2013年11月离家出走,这与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2013年9月10日也不相关,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关于证明第一次起诉离婚到现在已经超过6个月的事实无异议,该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证明法院已经认定双方从2013年11月起开始分居的事实,被告持有异议,认为法院认定事实部分载明:2013年11月起原告平时住在厂里,有时回家探望女儿。这说明原告有时也是回家的。本院认为,在该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未排除双方分居的可能性,但也未对双方的分居事实进行认定,故该待证事实本院不予认定。本院依据确认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认定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4月打工时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何某乙。原告因家庭矛盾在2013年11月离家,平时居住在工厂宿舍,有时也会回家。2015年3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15)金兰黄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12月24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一年多的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双方结婚已近8年,并育有一女,虽有分居的情节,但双方并无根本性的分歧与矛盾,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今后相互包容、彼此珍惜,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洪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淑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华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