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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65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万财、李克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财,李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65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万财,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克华,男,汉族,居民。本院以(2014)平执字第165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克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的存款。现因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4)平执字第165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克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15×××28账户上15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