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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侯某1与张某、侯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1,张某,侯某2,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1317号原告侯某1,男,192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代理人XX丽,天津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5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侯某2,女,199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址。被告张某、侯某2的委托代理人刘小燕,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张扬,天津盈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侯某1诉被告张某、侯某2析产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某以其系被继承人侯金勇之子享有继承权利为由申请参加本案诉讼。被告张某、侯某2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继承人在天津市武清区无房产,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彩虹花园2-3-402的房屋属析产继承财产中价值最高的财产,故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在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申请将此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要求析产继承的房产分别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红桥区、南开区及辽宁省葫芦岛市东戴河新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张某、侯某2提供产权证,证明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彩虹花园2-3-402房屋产权人为被继承人侯金勇,根据原告申请本院调取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莲胜花园52-6-302及52-6-储藏1**房屋档案,发现52-6-302房屋已于2015年6月8日由被告张某过户他人。因此,被继承人侯金勇主要遗产不在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张某、侯某2提出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某、侯某2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