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陈乐基与欧阳桂云、刘雄伟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乐基,欧阳桂云,刘雄伟,朱进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502号原告陈乐基。被告欧阳桂云,成年。被告刘雄伟,成年。被告朱进章,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乐基诉被告欧阳桂云、刘雄伟、朱进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乐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乐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乐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8元,由原告陈乐基负担。审 判 长 欧阳爱珠审 判 员 王 义 善人民陪审员 朱 群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 玲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