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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陈乐基与欧阳桂云、刘雄伟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乐基,欧阳桂云,刘雄伟,朱进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502号原告陈乐基。被告欧阳桂云,成年。被告刘雄伟,成年。被告朱进章,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乐基诉被告欧阳桂云、刘雄伟、朱进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乐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乐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乐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8元,由原告陈乐基负担。审 判 长 欧阳爱珠审 判 员 王 义 善人民陪审员 朱 群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 玲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