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戴月微与戴爱柳、戴岩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月微,戴爱柳,戴岩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394号原告:戴月微,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婉华,浙江双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爱柳,农民。被告:戴岩美,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戴月微诉被告戴爱柳、戴岩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戴月微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肖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利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