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吴美与孙文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美,孙文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814号申请执行人吴美,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孙文宏,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吴美诉被执行人孙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29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款20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孙文宏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