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1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欧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1949号原告欧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亚平,成都市蒲江县大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欧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大权代理审判员 周 艳代理审判员 于在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