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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1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欧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1949号原告欧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亚平,成都市蒲江县大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欧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大权代理审判员  周 艳代理审判员  于在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