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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芜湖手足医院与安徽国脉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手足医院,安徽国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241-2号原告:芜湖手足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怀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国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名帆,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芜湖手足医院诉被告安徽国脉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杰健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姜建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禄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