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清造洁净(北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烟台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造洁净(北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烟台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145号原告清造洁净(北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盈大道。负责人申大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念桐,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深圳大街。法定代表人李国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清造洁净(北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烟台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烟台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永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