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4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276号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法定代表人陈宝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辉,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被告周杰,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