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厉志伍与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志伍,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82行初23号原告厉志伍。委托代理人孙佰军(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法定代表人王建成,镇长。原告厉志伍因要求被告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履行监督、责令掌起镇厉家村公布财务情况、返还多余购房款的职责,不服被告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答复,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厉志伍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厉志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志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厉志伍负担。审 判 长 邬 贞 高人民陪审员 翁 玲 峰人民陪审员 童 松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戚海燕(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