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贾茂斌与被告延向伟、马青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茂斌,延向伟,马青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949号原告贾茂斌。被告延向伟。被告马青莲。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富裕,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茂斌与被告延向伟、马青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茂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延向伟、马青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茂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茂斌撤回对被告延向伟、马青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0元,收取220元,其余2000元退还原告贾茂斌。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