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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贾茂斌与被告延向伟、马青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茂斌,延向伟,马青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949号原告贾茂斌。被告延向伟。被告马青莲。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富裕,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茂斌与被告延向伟、马青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茂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延向伟、马青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茂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茂斌撤回对被告延向伟、马青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0元,收取220元,其余2000元退还原告贾茂斌。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