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孟显彬与刘喜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显彬,刘喜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707号原告孟显彬,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刘喜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显彬诉被告刘喜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显彬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显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海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超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