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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孟显彬与刘喜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显彬,刘喜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707号原告孟显彬,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刘喜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显彬诉被告刘喜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显彬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显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海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超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