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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道凤与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凤,李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71号原告:李道凤,女,汉族,1963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郭宏洋,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森,男,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原告李道凤诉被告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道凤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道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道凤撤回对被告李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李道凤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泽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