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肇庆市宏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卫光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宏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卫光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223号原告:肇庆市宏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新城八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光。委托代理人:黄宇杰,男,汉族,1989年3月14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卢建欣,女,汉族,1992年8月31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系原告员工。被告:卫光荣,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宏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卫光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宏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宏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卫光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肇庆市宏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梁 宇审 判 员 谭建玲人民陪审员 黎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