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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371号原告张某,男。被告郑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有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苟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