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371号原告张某,男。被告郑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有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苟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