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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吴某甲、张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张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刑初15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农民。因赌博,于2015年3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赌博罪,同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被告人张某甲,个体工商户。因赌博,于2015年3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赌博罪,同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被控犯赌博罪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2日以陂检公诉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同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丁育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本区滠口街龙巢小区25栋2单元1204室内,聚集三十余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邀约被告人张某甲帮其负责输赢的赔付。公安民警接到举报后当场将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及三十余名参赌人员抓获,并收缴赌资人民币5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官春清、贾某、胡某、朱某、万某、吴某乙、王某甲、刘某甲、张某乙、刘某乙、周某、魏某甲、张某丙、魏某乙、王某乙、杨某、王某丙、冯某、陈某甲、李某、肖某、张某丁、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缴款书以及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所在社区能接受其进行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均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涉案赌资人民币51,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平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梅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