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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275号原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韩金,围场镇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判员 邵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