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275号原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韩金,围场镇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判员 邵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