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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徐振斌与张连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斌,张连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458号原告徐振斌。被告张连谋。原告徐振斌诉被告张连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陆蕴独任审判。原告徐振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振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振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