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徐振斌与张连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斌,张连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458号原告徐振斌。被告张连谋。原告徐振斌诉被告张连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陆蕴独任审判。原告徐振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振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振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