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字第671号原告刘某某,女,33岁,汉族,个体,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周某某,男,35岁,蒙古族,无职业,洮南市人,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