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石臣玖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石臣玖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198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西城路1号。负责人:丁学聪,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星波,系公司员工。被告:石臣玖。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告石臣玖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