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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2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赵景南危险��驶、妨害公务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02刑初198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景南,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深峪路****单元*层3���12,现住鞍山市高新区九星花园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景南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赵海刚、杨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景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1月3日23时43分许,被告人赵景南酒后驾驶辽CX08**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鞍山市高新区高新家园小区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高新家园小区正门时,与小区正门的门杆相刮撞,并与小区门卫发生争吵。小区门卫报警后,高新区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理纠纷时,发现赵景南有酒后驾驶行为,随即报至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将赵景南带至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景南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8.8mg/100ml。在民警将涉嫌醉酒驾驶的赵景南带到警车上后,赵景南用手殴打民警李冬生头部,后经鞍山市中心医院诊断,李冬生为头面外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景南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景南的供述、被害人李冬生的陈述、证人唐厚金的证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书、鞍山市医疗机构通用门诊病历手册、谅解书;��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景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而不听从劝阻,殴打执法人员,阻碍执行职务,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赵景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78.8mg/100ml,本应对其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间处以刑罚;其不听从劝阻,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应予从重处罚���本应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处以刑罚,但考虑其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对其在上述刑罚幅度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景南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应予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景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李雨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