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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催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云南润博士石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云南润博士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碚法民催字第00021号申请人云南润博士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郊羊方凹,组织机构代码74829195-2。法定代表人邹润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再望,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申请人云南润博士石化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三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云南润博士石化有限公司持有的付款行为中国银行重庆北碚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为重庆茂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市诚润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2月20日,出票人账号为10881142XXXX,收款人账号为5000118360005020XXXX,票据编号为10400052/25724174,金额为102958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云南润博士石化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诉讼费100元,由云南润博士石化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金 先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何建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