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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广西鼎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贝多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鼎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贝多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鼎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贝多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被执行人: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广西鼎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贝多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把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贝多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鼎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贝多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喜 杰审判员 ��罗俊青审判员 盘 利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文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