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9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124号陈安德与赖育平、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德,赖育平,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陈安德。被执行人赖育平。被执行人林辉(曾用名林兆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安德与被执行人赖育平、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赖育平、林辉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陈安德定金、预付款共计330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6192元,现已履行14000元,剩余部分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赖育平、林辉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江平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石燕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