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江执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彬、罗开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彬,罗开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江执字第01347号申请执行人:黄彬,男,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罗开远,男,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终字第68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黄彬申请执行罗开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1068.4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开远无可供执行财产,��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承办人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彬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或有财产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81068.47,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罗开远尚欠申请人黄彬81068.47元。二、终结(2015)成民终字第6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