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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泰州市华阔商贸有限公司与田亚华、江苏亚华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华阔商贸有限公司,田亚华,江苏亚华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705号原告泰州市华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稳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闵伯振,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亚华。被告江苏亚华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鹤平。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原告泰州市华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亚华、江苏亚华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州市华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张朵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玉华 微信公众号“”